| 问1. |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下列非香港公司所变更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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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下列非香港公司所变更的资料:
| | - | 更改法人名称 |
| - | 根据《公司条例》第335条更改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 - | 更改授权代表或其名称及地址 |
当公司资料变更的相关通知书根据《公司条例》登记或记录后,公司注册处会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有关资料传转给税务局。当相关通知书获公司注册处登记或记录的同时,该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变更通知税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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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我的非香港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当公司注册处发出「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会否自动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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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倘若「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是公司注册处于2011年10月12日或之前发出的,有关公司仍须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0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更改其「分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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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我的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已经更改,如我已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表格N9 -「非香港公司更改地址通知书」,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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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是。虽然公司注册处会在登记表格N9后,将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但你仍须于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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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的非香港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的变更,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变更通知税务局局长。为何我仍须向商业登记署申报营业地址的变更,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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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一间非香港公司可向商业登记署申报多个营业地址,商业登记署不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传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后,更新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的营业地址。因此,公司须于有关营业地址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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