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 |
非香港公司董事或秘书如有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存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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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公司申报董事或秘书更改的指明表格有两份,申报董事或秘书的委任或离任须使用表格N6,申报董事或秘书的资料更改则使用表格N7。你必须在有关的更改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这两份表格,但无须缴交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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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非香港公司如更改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存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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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必须在有关的更改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表格N9申报主要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的更改,但无须缴交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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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非香港公司的香港授权代表的委任、辞职、离任或资料的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存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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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必须在有关的更改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表格N8申报授权代表的变更或其资料的更改,但无须缴交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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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非香港公司的宪章和法规如有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存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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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必须在有关的更改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表格N5申报宪章和法规的更改,但无须缴交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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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非香港公司申报资料(包括董事、秘书、授权代表、地址、宪章和法规)更改的法定时限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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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于更改后的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适当的指明表格以作申报。《公司条例》第340条规定,非香港公司如未有遵从该条例第XI部的任何条文,该公司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失责行为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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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称如有更改,应如何及何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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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必须在公司更改名称的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表格N10及一份证明公司前用和新的公司名称,以及更改名称生效日期的证明文件的核证副本(例如,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该证明文件必须由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有关政府部门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法人名称更改的收费为港币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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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非香港公司如申报终止在香港的营业地点,应交付什么文件办理登记?需缴付多少存档费?申报终止营业地点的法定时限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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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必须在非香港公司终止香港的营业地点后的7天内,提交指明表格N13以作申报,但无须缴交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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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 |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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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只需要提交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必须提交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证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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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9. |
如何核证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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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有关文件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3或7段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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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0. |
如何核证文件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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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6或7段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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