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 |
什么是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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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是一项由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联手推出的新服务 。 由 2011年2月21日起,任何人根据《公司条例》申请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公司成立或注册的申请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会一并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证只会发给仍未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的非香港公司)。有关一站式服务的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站的「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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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于香港办理注册?需要交付什么文件?收费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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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I) 根据《公司条例》第 333(1)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注册,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
(a) |
述明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秘书及香港授权代表等资料的 表格 N1 ; |
(b) |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证副本; |
(c) |
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 |
(d) |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核证副本 ; 及 |
(II) 自一站式公司及商业登记服务于 2011 年 2 月 2 1 日推出起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非香港公司时,必须同时提交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即使该非香港公司已按 《商业登记条例》 登记其业务 。
申请费用为港币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港币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提交注册文件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费用的详情,请参阅「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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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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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你只需要提交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但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你必须提交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证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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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如何核证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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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有关文件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3或7条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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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如何核证文件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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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6或7条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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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谁可担任非香港公司的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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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a) |
居于香港的人士;或 |
(b) |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商号或执业会计师商号;或 |
(c) |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法团;或 |
(d) |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法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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