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公司提交文件 > 董事 / 秘书

问1.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后应如何申报?

 
问2.

如公司董事或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董事/秘书是否需要递交指明表格D4存档?

 
问3.

如现任董事辞职的日期与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报更改董事的表格D2A应由辞职的董事还是新任董事签署?

 
问4.

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名备任董事?

 
问5.

公司是否必须提名备任董事?

 
问6.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问7.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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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后应如何申报?

 
答.

你可以使用经修订的表格R1(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关于公司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则可以使用经修订的表格D2A(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委任/离任))申报有关的委任。首任董事应在表格D2A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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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如公司董事或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董事/秘书是否需要递交指明表格D4存档?

 
答.

如公司已递交了表格D2A,申报其董事或秘书辞职,辞职的董事/秘书无需递交表格D4存档。只有当辞职的董事/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递交表格D4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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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如现任董事辞职的日期与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报更改董事的表格D2A应由辞职的董事还是新任董事签署?

 
答.

如该表格是在更改生效当天签署,辞职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签署。但如表格是于更改生效当天之后签署,便应由新任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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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名备任董事?

 
答.

按照《公司条例》第153A(6)条,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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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公司是否必须提名备任董事?

 
答.

不是。公司可选择是否这样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条例》第153A(6)条所列的准则,便可于任何时候提名备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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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答.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154(1B)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154(4)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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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答.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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