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押記的承押記人可否遞交押記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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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可以,有關的公司及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均可遞交押記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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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如公司設定押記,遞交押記文件辦理登記有沒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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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有,設定押記的文書及填妥的表格M1應在設定押記日期起計五個星期內交付公司註冊處。如屬一項在香港以外設定的押記,並包含位於香港以外的財產,公司須以適當的努力發送有關文書(或文書的核證正確副本),並於香港接獲有關文書的日期起計五個星期內,把有關文書(或核證正確副本)
及表格M1交付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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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如按照《公司條例》第III部的規定,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押記文件辦理登記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後一天是公眾假期一樣,延至下星期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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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註冊處處長並未獲授權批准公司逾期提交按照《公司條例》第III部規定的押記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擬親身到公司註冊處提交押記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如在訂明的時限之後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押記文件,便需根據該條例第86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頒令將登記時限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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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如附屬公司就其財產設定押記,以便母公司獲提供信用安排或貸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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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雖然母公司是附屬公司的股東,但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團。由於附屬公司是押記財產的擁有人,附屬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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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在押記解除後,可否取消有關押記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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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押記的登記是不可取消的。不過,如有關公司或有關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按人以「清償或財產解除押記備忘錄」指明表格(表格M2)連同所需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公司註冊處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85條在押記登記冊記入一項備忘錄。
遞交表格M2並沒有法定時限。在押記解除後,有關公司或有關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可自行決定何時遞交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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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指明表格M2是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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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指明表格M2是由公司簽署,公司須一併遞交解除押記的證明文件。如表格M2是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則毋須遞交證明文件。轉換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如適用的話)的證明文件亦需遞交本處。詳情請參閱表格M2的《填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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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附表2有關非香港公司押記的登記條文實施後,會帶來什麼主要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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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條例》新的第91條闡明在哪些情況下非香港公司須將其財產的押記登記。第91(1)及(3)條將《公司條例》第III部有關押記的登記的適用範圍擴及根據第XI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第91(2)條進一步闡明,如根據第XI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在該公司設定押記時,或在該公司於該押記設定後獲取有關的財產時,該財產不是位於香港,則第III部的適用範圍不會擴及該財產的押記。
此外,新的第91(7)條特別闡明,就《公司條例》第III部而言,在哪些情況下船舶或飛機須視為位於香港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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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公司條例》新的第91條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實施後,沒有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如把設定的押記交付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會否繼續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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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會。公司註冊處不會接納沒有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所設定及交付的押記。公司提交的表格M1如沒有列明公司編號,公司註冊處的櫃檯職員會即時拒絕受理,不認收有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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