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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政策 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負責執行《公司條例》各項規定,並獲授權檢控未有遵從法規的個案。 公司有責任遵從《公司條例》各項規定,包括履行提交文件的責任。對於在訂明時限內未有或逾期提交法定申報表的失責公司,處長會在裁判法院向公司發出傳票,予以檢控。處長亦會考慮對觸犯《公司條例》其他條文的公司採取檢控行動。有關個案實例詳情,請參閱本網頁「遵從法規」>「檢控個案概況」一欄。 懲處和罰則 公司觸犯《公司條例》內輕微的規管罪行,一經法院定罪,可被法院判處罰款。罰款一般包括違反相關《公司條例》條文的罰款,以及按逾期提交文件日數計算的失責罰款(如適用)。罰款額由主審裁判官在參考《公司條例》附表12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 第113B條訂明的最高罰款額後決定。具體而言,未有遵從規定製備和提交周年申報表的公司可處最高定額罰款50,000元,以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對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處以的罰則一般會較私人公司嚴厲。 公司觸犯《公司條例》內嚴重的規管罪行,罰則會包括罰款及監禁。具體而言,任何人如在提交給處長的任何申報表、報告書或其他文件內,故意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而又明知該項陳述是虛假的,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關於違反《公司條例》的舉報 如你認為某公司或與該公司有關連的負責人違反了《公司條例》的規定,可使用關於違反《公司條例》(第32章)的投訴表格向本處舉報。 本處會視乎適當情況進行調查。 注意:如投訴事項涉及公司董事/股東之間的內部管理糾紛,或關乎公司成員聲稱個人權利受損,本處將不會展開調查。 投訴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獲得註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該名稱被認為與載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或處長接獲法院命令禁制某公司使用其名稱或其名稱的任何部分,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 任何人士如覺得某公司的名稱與另一個較先註冊的公司的名稱「過分相似」,可就公司名稱向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盡早(最好不遲於公司名稱註冊當日起計12個月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 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公司名稱註冊日期起計的12個月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情況下根據《公司條例》第22(2)條送達通知書。 有關處長界定兩個公司名稱是否「過分相似」時所採用的準則,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會發出更改公司名稱指示,已載於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pdf格式)。 此外,如所採用的公司名稱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該有關人士可向該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公司名稱獲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獲授予該公司名稱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因此,申請人應確保採用的公司名稱不會與註冊商標有任何抵觸或與另一公司的名稱「過分相似」。 處長發出的更改公司名稱指示 更改公司名稱指示是處長就要求公司更改名稱而發出的法律指示。 公司接獲更改公司名稱指示後,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期限內更改一個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0條註冊的公司名稱,並向處長提交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 (表格NC2)。如不遵從指示更改公司名稱,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處長亦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2AA(2)條,在有關公司沒有遵從指示更改公司名稱時,以一個由該公司的註冊編號組成的新名稱取代其原有名稱。 未有遵從指示更改名稱的公司名單 你可閱覽下列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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