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非香港公司何時須於香港辦理註冊?需要交付什麼文件?收費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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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333(1)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辦理註冊,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
(a) |
述明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秘書及香港授權代表等資料的表格N1; |
(b) |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證副本; |
(c) |
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及 |
(d) |
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核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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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為港幣1,720元(如未獲批准註冊,可申請退回港幣1,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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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製備,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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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帳目並非以中文或英文製備,就只需要提交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如果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製備,就必須提交證書的核證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證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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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如何核證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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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有關文件必須依據《公司(表格)規則》第3或7段的規定核證。
詳情請參閱本處對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號(本網頁的「刊物及新聞公報」-「通告/指引」-「對外通告」一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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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如何核證文件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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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文件譯本必須依據《公司(表格)規則》第6或7段的規定核證。
詳情請參閱本處對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號(本網頁的「刊物及新聞公報」-「通告/指引」-「對外通告」一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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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誰可擔任非香港公司的授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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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a) |
居於香港的人士;或 |
(b) |
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律師商號或執業會計師商號;或 |
(c) |
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律師法團;或 |
(d) |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法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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