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
| |
| 答. |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並非經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續,你可徵詢本地專業公司,例如:律師行、會計師行或秘書公司等的意見,並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
| |
|
| 問2. |
我怎樣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一間本地有限公司?
|
| |
| 答. |
你先要擬訂公司名稱。在擬訂公司名稱時,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的《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pdf格式)及載於本網站關於公司名稱的常見問題。
然後,你須要擬備下列申請文件,並連同所需費用送交公司註冊處(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
在擬備以上文件時,請參閱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注意事項(pdf格式)。
請注意,公司註冊處必須在處理你的註冊申請後,才能確定你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可註冊,而公司能否註冊成立,須視乎有關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條例》的規定。
|
| |
 |
| |
| 問3. |
註冊本地有限公司需付多少費用?
|
| |
| 答. |
註冊成立一間有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費用包括申請費港幣1,720元,以及名義股本註冊費,每港幣1,000元股本(不足港幣1,000元亦算作港幣1,000元)收取港幣1元,名義股本註冊費的上限為每宗港幣30,000元。如果你的公司未獲批准註冊,你可申請退回申請費用中的港幣1,425元及名義股本註冊費,但港幣295元的存放費用則不可退回。
註冊一間無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的費用,是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內述明的成員人數計算,25名成員或以下為港幣170元,成員人數超過25名但不超過100名為港幣340元,首100名成員後每增加50名成員或以下需多付港幣20元,上限為港幣1,025元。
|
| |
 |
| |
| 問4. |
公司註冊處有沒有「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指明表格?
|
| |
| 答. |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並無指明表格。你可參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附表1的A表及B表所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格式,而C表則載列擔保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格式。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
,閱覽《公司條例》的詳細規定。在擬備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時,請參閱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注意事項(pdf格式)。
|
| |
 |
| |
| 問5. |
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本金額和創辨成員是否有限制?
|
| |
| 答. |
《公司條例》並未就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本金額設上限或下限。在香港成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最少有一名創辦成員,而每名創辦成員須持有的股份數量最少為1股。
|
| |
 |
| |
| 問6. |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註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
| |
| 答. |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
| |
 |
| |
| 問7. |
遞交申請後,何時可取得《公司註冊證書》?
|
| |
| 答. |
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可在遞交申請後四個工作天發出,擔保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則大約在三個星期發出。 |
| |
 |
|
|
| 問8. |
公司註冊處可否郵寄《公司註冊證書》給我?誰可代我領取證書? |
| |
| 答. |
本處不會郵寄《公司註冊證書》給申請人。《公司註冊證書》須由在表格NC1或NC1G述明的文件提交人或其持有授權書的授權代表領取。領取《公司註冊證書》人士須出示文件提交人的公司印鑑(如屬法人團體)或其香港身份證/護照以核實身份。
|
| |
|
|
| |
| 問9. |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書? |
| |
| 答. |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個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每間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
|
| |
|
|
| |
| 問10. |
公司的唯一成員兼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秘書? |
| |
| 答. |
不可以。《公司條例》第154(1B)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154(4)條規定,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秘書。
|
| |
|
|
| |
| 問11. |
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的首任董事及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
| |
| 答. |
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公司註冊證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生效。
|
| |
|
|
| |
| 問12. |
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所列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擬採用的地址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
| |
| 答. |
法團成立表格所列的擬採用地址將會在公司註冊證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成為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
| |
|
|
| |
| 問13. |
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
| |
|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如果你想把你的商標註冊以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授予的保護,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 |
| |
|
|
| |
| 問14. |
商標註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註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註冊商標? |
| |
|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申請,按照《商標條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商標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以獲得商標註冊。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