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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規管機關
申請放債人牌照及續期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pdf格式) 放債人條例規定繳交的費用 (pdf格式) 放債人牌照或續期申請的公告會刊登在政府憲報、英文虎報及經濟日報。 放債人牌照有效期為12個月,申請牌照續期須於牌照期滿前3個月內辦理。
持牌放債人的責任 持牌放債人有責任按以下適當情況,通知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有關其註冊詳情的變更或申請將變更事項在牌照上簽註:
詳情請參閱持牌放債人的責任資料小冊子 (pdf格式)。
廣告的限制 持牌放債人在刊登廣告時須清楚展示放債人的牌照號碼。
查閱持牌放債人紀錄 如要查閱持牌放債人的註冊詳情,可於服務時間前往下述地址:
請點擊以下連結瀏覽或下載名單:
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可向以下部門提出投訴:
有關以不當手法追收債款方面的投訴,請到就近警署舉報。
其他財務機構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律第155章) 所指的認可機構(包括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查詢 如欲查詢申請放債人牌照及相關的註冊事宜,請聯絡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小組:
相關網站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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