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如公司董事或秘書辭職,而公司已經以指明表格D2A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則辭職的董事/秘書是否需要遞交指明表格D4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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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公司已遞交了表格D2A,申報其董事或秘書辭職,辭職的董事/秘書無需遞交表格D4存檔。只有當辭職的董事/秘書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把辭職一事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才需要遞交表格D4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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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報更改董事的表格D2A應由辭職的董事還是新任董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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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天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表格是於更改生效當天之後簽署,便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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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在什麼情況下可提名備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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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按照《公司條例》第153A(6)條,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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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公司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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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是。公司可選擇是否這樣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條例》第153A(6)條所列的準則,便可於任何時候提名備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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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公司的唯一成員兼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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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條例》第154(1B)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154(4)條規定,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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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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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個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每間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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