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我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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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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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載於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 |
| b) |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
| c) |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
| d) |
行政長官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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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擬用的公司名稱包含《公司(指明名稱)令》所列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相當可能會令人產生某種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行政長官的批准,才可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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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請參閱《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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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名稱「相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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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決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顧及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以及該等字或詞及縮寫的字體、大小楷字母、重音符號、字母之間的空位及標點符號。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 "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此外,一些可相互交替使用的中文字會被公司註冊處處長視為相同的字。詳情請參閱《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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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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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可透過互聯網在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全名查冊」的方式輸入你擬註冊的公司的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標點符號及末端的字眼,例如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Limited"、「有限公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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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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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可透過互聯網在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輸入你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起首任何數目的字元。查冊結果會顯示出公司註冊處的資料庫內與你輸入的名稱起首相同的公司。
(請注意: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查閱時,不要輸入公司的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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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我可否同時以中、英文字註冊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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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名稱如由中文字與英文字/字母組合而成,將不獲准註冊。詳情請參閱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1/2002號(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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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稱可否用簡體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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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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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公司可否只註冊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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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中文及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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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可否是"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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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雖然"Ltd"和"Limited"被視為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5(1)(a)條的規定,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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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9. |
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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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註冊成立後,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並於特別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NC2)。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無需提交公司註冊處。在擬備表格NC2時,請參閱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注意事項(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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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0. |
我可否反對一個已註冊的公司名稱繼續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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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後,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過分相似」的名稱註冊,你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如公司註冊處處長認為兩者「過分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2(2)條的規定,於該公司名稱註冊日期起計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宜於法定期限屆滿前不少於1個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送達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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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1. |
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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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或登記,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如果你想把你的公司名稱作商標註冊以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授予的保護,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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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2. |
商標註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註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註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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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註冊處成立了有限公司或登記了海外公司,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申請,按照《商標條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商標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以獲得商標註冊。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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