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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附屬法例刊憲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政府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五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三項附屬法例,以便實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該三項附屬法例為:

(一)《〈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二)《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以及
(三)《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費用規例》)。

根據《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下的所有條文將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換言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會於同日實施。制度的詳細法定運作要求,包括關乎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組成、成立為法團及營運、主要經營者的委任及停止委任、企業文件存檔、子基金(如有的話)的法律責任分隔、清盤及違規罪行,將會載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證監會及公司註冊處處長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徵收的費用則會載於《費用規例》。

把利得稅豁免延伸至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亦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當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實施後,基金經理在單位信託以外,亦可選擇以公司形式成立基金。此額外選擇有助香港構建更多元化的基金註冊平台,加強我們製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具有可變動股本的集體投資計劃,雖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此外,有別於普通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會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而不受規限。證監會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擔任主要監管機構,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監管事宜;公司註冊處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企業文件存檔事宜;而破產管理署則負責清盤程序。

以上三項附屬法例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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