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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條例》下的公司類別及影響擔保有限公司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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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下,在取消部分已過時的公司類別及重組其他類別為新類別後,可組成的公司類別由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下的八類簡化至五類。

    • 根據新條例可組成的公司類別如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 根據第17條,新條例適用於在新條例生效前根據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原有公司。為施行新條例:

      • 屬擔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論屬私人公司或非私人公司)成為新條例第9條下另一類別公司,即擔保有限公司。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的規定。

      • 原有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屬新條例第12條的「公眾公司」,並界定為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公眾公司的規定。

    • 根據舊條例註冊的擔保有限公司,並屬舊條例第29條所指的「私人公司」,在新條例下屬第9條所指的擔保有限公司。該等公司須有最少兩名董事及不得委任法人團體為董事。該等公司須就公司每個財政年度提交周年申報表,並須一併提交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 《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 引入遞增收費模式,以鼓勵擔保有限公司遵從提交周年申報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提交,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該遞增收費模式與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費模式相同。
    • 第7至12條、17、66及114條

    • 第371、453、456、596、610、662、664及附表6第3部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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