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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其他条例交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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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其他条例交付的文件


公司注册处接纳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条例一览表」所列的条例所规定的文件或申请。该等电子文件可以下列方式交付本处:-

(i) 透过「注册易」交付;或

(ii)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交付;或

(iii) 电邮至 crmail@cr.gov.hk;或

(iv) 把有关的唯读光碟(CD-ROM)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亲身或以邮递方式交付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


电子文件的格式及签署方面的规定


(i) 透过「注册易」交付

凡透过「注册易」交付的文件,必须以「注册易」提供的电子范本格式提交。至于其他作为附加档案一并交付的文件则必须采用 PDF 格式制备,其档案容量不得超过「注册易」订明的大小。

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须由「注册易」提供的电子范本内所订明的人士以电子方式认证、批准或核证。为认证、批准或核证该文件,该人士必须在「注册易」登记,将其数码签署或密码附贴于或包括在该文件内。

(ii)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

凡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交付的文件,必须以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的电子范本格式或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范本格式提交。至于其他作为附加档案一并交付的文件则必须采用 PDF 格式制备,其档案容量不得超过香港政府一站通订明的大小。

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须由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的电子范本或PDF 范本内所订明的人士以电子方式认证、批准或核证。

(iii) 透过电邮或唯读光碟(CD-ROM)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交付

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交信息须采用的方式及规格,须遵从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11(2)条刊登的宪报公告中指明的规定。


注 :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的规定向本处交付的成立公司的申请及指明表格(包括周年申报表),以及须连同指明表格一并交付的相关文件,可透过本处的「注册易」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详情请浏览本网页「『注册易』电子服务」一栏,及「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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