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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實施更嚴格牌照條件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政府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就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額外牌照條件,以加強保障市民,免受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所誤導。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更嚴格的額外放債人牌照條件,有助更有效地執行現行法例下放債人及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不得向借款人另行收費的規定,確保借款人的私隱得到更佳保障,提高透明度和資料披露,以及提醒市民借貸要審慎。」

不法之徒使用詐騙手段,聲稱自己是財務中介(下稱「中介」),誘使借款人經他們向放債人申請貸款,並在過程中以不同名目收取高昂的費用。基於公眾日增的關注,額外牌照條件規定如有以下情況,放債人將不能接受經有關中介轉介的貸款申請:

  1. 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2. 中介並未獲放債人委任及載列於放債人登記冊內;或
  3. 中介拒絕向借款人提供中介協議的副本。
 
發言人續說:「市民如欲向放債人申請貸款,應避免透過一些聲稱自己是提供財務中介服務,但以不同名目要求借款人支付費用,或將款項交予他們或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聲稱作為存款或保證金或其他名目);或有關中介在放債人登記冊上沒有登記為已獲有關放債人委任,或拒絕向借款人提供中介協議副本。這些中介並不可能替借款人成功向放債人取得任何貸款。」

「我們亦提醒市民,應查閱放債人登記冊 www.cr.gov.hk/mlr,核實中介的身分及是否已獲有關的放債人委任,以及在簽署任何中介協議前,確認該協議並沒有包含任何向借款人收費或要求保證金的條款。」

發言人補充:「在申請貸款前,市民亦應考慮他們的還款能力,並仔細考慮是否確有需要透過中介作出貸款申請。」

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所有放債人亦須於全部與其放債業務有關的廣告內加入風險提示字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牌照法庭在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完成適當程序後,已就所有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已與放債人業界討論額外牌照條件的詳情,並發出執行有關條件的指引。

因應市民對有關與放債業務不良手法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公布了四大範疇的措施,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首三項措施經已於今年上半年實施。為配合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最近已展開公眾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對新措施的認識,並提醒借款人須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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