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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刊憲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政府今日(六月三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修訂條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訂定措施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精簡清盤程序,和使清盤程序更完備健全,以改進香港的公司清盤制度,使其更為現代化。這有助我們的公司清盤制度更緊貼國際最新發展,並給予投資者和債權人信心,優化香港的營商環境。」

「有效的公司清盤制度,可確保無力償債公司的餘下資產價值得以盡量保存,並以公平有序的方式把該等資產分發予公司的債權人,包括僱員、供應商、承辦商等。」

在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方面,《修訂條例》賦權法院可作廢公司在清盤開始前五年內訂立的「遜值交易」。「遜值交易」為公司在有關時間,在不收取任何代價或所收取的代價顯著低於該項交易項目的價值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交易。

此外,《修訂條例》就精簡清盤程序訂定了多項措施,簡化審查委員會的程序,省卻法院手續,以節省清盤個案管理工作的時間和開支。

在使清盤程序更完備健全方面,《修訂條例》有條文訂明,儘管清盤人在完成有關清盤個案後,已向法院申請並獲頒令解除其清盤人職務,受屈人士仍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頒令該清盤人須承擔因該清盤人的失當行為、失職行為或違反信託行為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立法會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修訂條例》。破產管理署會作出行政上的配套安排,包括向業界發出通知及介紹有關事宜,並會推行有關的推廣工作,例如透過其網頁和刊物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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