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新的法團成立表格(NC1及NC1G)與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2008年7月11日起生效)

問1.

法團成立表格內有關首任董事、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問2.

我可否把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問3.

填報法團成立表格的人士可否各自簽署及提交表格?

 
問4.

法團成立表格可否在該表格於2008年7月11日推出之前簽署?

 
問5.

我應否把新的法團成立表格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併提交存檔?

 
問6.

有沒有規定必須在組織章程大綱內詳列註冊辦事處地址,以及將首任董事及秘書列名在組織章程細則內?

 
問7. 由2008年7月11日起,「股份認購人」一詞已被「創辦成員」取代,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簽署頁所載「股份認購人」及「股份認購」等字眼因而要更改。我應如何作出更改?
 
問8. 如果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簽妥,而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後才提交,我可否只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核證副本?
 
問9. 如何核證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副本?
 
問10. 我是否仍可連同法團成立表格一併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正本?
 
問11. 如果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公司註冊證書在該日仍未發出,我是否需要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
 
問12. 如果我在2008年7日11日之前以郵寄方式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和表格NC1A,但公司註冊處在2008年7日11日以後才收到這些文件,我的申請會否被拒絕?
 
問13.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而公司註冊證書尚未發出,但表格NC1A的資料須要更正,我是否需要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以取代表格NC1A?
 
問14. 如果我已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申報公司首任董事、秘書及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在公司成立後是否需要再次申報這些資料?
 
問15.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報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秘書的資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後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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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法團成立表格內有關首任董事、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答. 不可以。你必須在法團成立表格內提供首任董事及秘書與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本處會因表格未為填妥而拒絕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2.

我可否把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答.

不可以。請在空格內填上「無」或「不適用」,表明沒有資料可以提供。請一併參閱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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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填報法團成立表格的人士可否各自簽署及提交表格?

 
答.

不可以。按照《公司條例》第14A及15條的規定,申請人應提交一份包含全部所須資料及簽署的法團成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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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法團成立表格可否在該表格於2008年7月11日推出之前簽署?

 
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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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我應否把新的法團成立表格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併提交存檔?

 
答.

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提交整份法團成立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並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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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有沒有規定必須在組織章程大綱內詳列註冊辦事處地址,以及將首任董事及秘書列名在組織章程細則內?

 
答.

《公司條例》並無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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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由2008年7月11日起,「股份認購人」一詞已被「創辦成員」取代,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簽署頁所載「股份認購人」及「股份認購」等字眼因而要更改。我應如何作出更改?

 
答. 在簽署頁的聲明中,「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應以「以下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人士」取代。至於標題方面,「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應以「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取代,而「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則應改為「簽署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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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如果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簽妥,而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後才提交,我可否只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核證副本?

 
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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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 如何核證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副本?
 
答.

副本必須由擬成立的公司的一名創辦成員在文件首頁核證為真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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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 我是否仍可連同法團成立表格一併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正本?
 
答.

可以,但請確保所有創辦成員及見證人已簽妥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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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

如果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公司註冊證書在該日仍未發出,我是否需要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

 
答.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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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

如果我在2008年7日11日之前以郵寄方式提交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和表格NC1A,但公司註冊處在2008年7日11日以後才收到這些文件,我的申請會否被拒絕?

 
答.

如果信封上的郵戳顯示文件是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寄出,本處會照常處理。但公司須在成立後提交經修訂的表格R1及D2A,分別申報註冊辦事處地址與首任董事及秘書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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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3.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而公司註冊證書尚未發出,但表格NC1A的資料須要更正,我是否需要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以取代表格NC1A?

 
答. 不需要。你只需視乎情況提交一份新的表格NC1A或已更正的資料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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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

如果我已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申報公司首任董事、秘書及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在公司成立後是否需要再次申報這些資料?

 
答. 不需要。你只須在董事、秘書及註冊辦事處地址日後有所更改時,提交表格D2A或R1通知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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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5.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報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秘書的資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後應如何申報?

 
答. 你可以使用經修訂的表格R1(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申報註冊辦事處地址。關於公司首任董事及秘書的資料,則可以使用經修訂的表格D2A(秘書及董事更改通知書(委任/離任))申報有關的委任。首任董事應在表格D2A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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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008年7月11日起申請成立公司手續的詳情,請參閱「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注意事項」資料小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