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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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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 廢除本地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作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規定。根據新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只須設有章程細則。《公司條例》(第32章) (下稱「舊條例」)下須載於組織章程大綱內的內容則會在章程細則中載明。

    • 根據新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在其章程細則中必須載有以下的強制性條文(「強制性章程細則」):

      • 公司名稱 (第81條)

      • 成員的法律責任 (第83條)

      • 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只適用於有限公司) (第84條)

      •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只適用於有股本的公司) (第85(1)條及新條例附表2第5部第8條)

      • 擬成立為有限公司並根據第103條獲批出特許證的組織,或已獲批出特許證的有限公司,在該特許證有效期內,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 (第82條)。

    • 新條例賦權財政司司長為公司訂明章程細則範本。該等章程細則範本取代舊條例附表1所載的A表及C表,並適用於在新條例生效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公司可採納適合該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範本的任何或全部條文,作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只要該公司在成立為法團時註冊的章程細則並沒有把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排除或變更,則該等適合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將會適用(第80條)。

    • 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為公司必須設有的強制性章程細則以外的附加條文。

    • 第67、75至86及98條

    •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並無過渡性安排。

    • 新條例第98條的推定條文訂明,原有公司(即根據《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即條文),會視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文。此外,隨著實行無面值股份制度,原有公司的章程大綱如載列建議登記或已登記的股本款額及任何將該公司的股本分為款額固定的股份的條文,均須視為已被刪除(第98(4)條)。

    • 只要新條例的條文沒有把舊條例附表1的A表的規例(下稱「A表」)加以變更為不適用,對於已採用A表(不論是公司主動採用與否)作為其章程細則的原有公司,該表的規例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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