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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

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


  2. 由2021年3月16日起,在批出放债人牌照或牌照获续期时,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会施加一条额外牌照条件及两条经修订的牌照条件。有关牌照条件的样式,请参阅下列文件:

    请参阅下列有关遵从牌照条件的指引:

    有关牌照条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询,请致电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2867 2632)。


    [请同时参阅「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
    (2023年6月) 」的补充资料]


  3. 持牌放债人在刊登广告时须清楚展示放债人的牌照号码。

    此外,放债人(以个人名义或透过他人)为其放债业务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广告,必须:

    1. 公正合理,不含误导成分;及
    2. 包含该放债人处理投诉的热线电话号码及以下风险提示字句(该等字句所用的语言须与广告或其相关部分的语言相同)。热线电话号码和风险提示字句都必须显著而清楚可读,并显示于广告的文字或视像部分。风险提示字句也必须在广告的声音部分清晰听到:

    "忠告: 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说明各类广告应如何符合有关规定的实用指引,请参阅有关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指引 (pdf 格式)。


  4. 就持牌放债人于2024年2月2日至24日(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期间在电视及电台播放的新年广告,本处容许于长7秒或以下的该等广告读出风险提示字句的时间,由通常3秒缩短至不少于2秒。这项措施适用于在上述期间播放的新年广告,而该等广告只可含有新年祝贺语、放债人的姓名/名称、牌照号码及风险提示字句。为免生疑问,该等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放债业务的任何其他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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