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 |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何时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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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须于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后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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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我的公司经已更改公司名称,并获公司注册处发出「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我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是否制备至公司更改名称日期的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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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是。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须截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日期的周年日,即列印在「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上的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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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我是否需要在每一公历年提交周年申报表?可否得到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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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须于每一公历年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审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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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注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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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公司如在公司注册日期最近周年日后的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所需缴付的每年注册费用为港币180元。如未有在订明的42天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便需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由港币1,200元至港币4,800元)。
《公司条例》第340条亦规定,非香港公司如未有遵从该条例第XI部的任何条文,该公司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失责行为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700元。(请一并参阅第7题)
有关较高的注册费用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公共服务」 -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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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非香港公司应使用哪一款表格提交周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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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应使用表格N3。如自最近一份周年申报表的日期起,公司的资料并无任何改变,则可使用表格N4。 (请一并参阅第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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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在注册后资料如没有改变,可否以表格N4交付首份周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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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必须使用表格N3提交首份周年申报表。如自最近一份详尽周年申报表(即表格N3)的日期起,周年申报表所需填报的资料并无任何改变,公司才可使用表格N4交付其后的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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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资料及董事和秘书的资料都有更改。我可否只在周年申报表申报这些改变?我是否需要提交其他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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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以适当的指明表格申报。举例来说,表格N9用作申报更改注册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表格N7申报更改董事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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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 |
我因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而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用。我可否申请豁免缴交较高的注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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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公司的董事、秘书及授权代表均有责任确保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的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注册费用是《公司条例》附表8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提交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注册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你可登记使用于本网页「遵从法规」一栏提供的「提交周年申报表电子提示」免费服务,每年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收取提交周年申报表的电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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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9. |
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其在香港注册日期的周年日后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这42天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是否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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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是。在计算42天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内。不过,如果第42天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天(该天并非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而当天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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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0. |
如提交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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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由于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提交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公司条例》第334条有关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附表8第 III 部所载按提交日期递增的注册费用会继续适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应尽早向处长提交法定申报表。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拟亲身到本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注册费用。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提交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用。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邮寄方式,在限期最后一天或之前交付周年申报表。如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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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1. |
如提交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公司注册处停止办公,公司应怎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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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后一天或之前,亲身向本处提交文件,特别是周年申报表,或以邮寄方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客户亦可于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使用本处设置于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查询柜台附近的投递箱,提交文件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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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2. |
我可否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邮寄当日会被视为周年申报表交付日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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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可以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应缴的每年注册费用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会被视为交付日期。你应在订明时限的42天内尽早提交周年申报表,以免因未能预知的情况而造成延误及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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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3. |
非香港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时是否必须一并提交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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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或公司注册成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公司须发表其帐目,或将其帐目的文本交付某人而公众人士有权在该人的办事处查阅该等帐目文本,则公司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便须一并提交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核证副本以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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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4. |
如我的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并无规定公司须发表帐目,我应如何申请豁免提交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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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无须申请豁免提交帐目,只须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在表格N3第12B 项或表格N4第4项选择相关的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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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5. |
我的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少于18个月,而帐目仍未拟备,但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我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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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日期相距少于18个月,而公司须发表的帐目仍未拟备,公司应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并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在表格N3第12B 项选择相关的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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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6. |
公司注册处会否提示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 我如何确保公司准时提交周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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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公司的董事、秘书或授权代表有责任确保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的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
公司注册处已在本网页「遵从法规」一栏提供「提交周年申报表电子提示」免费服务,你可登记使用该项服务,每年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收取提交周年申报表的电邮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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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7. |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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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只需要提交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必须提交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证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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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8. |
如何核证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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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有关文件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3或7段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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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 |
如何核证文件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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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6或7段的规定核证。
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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