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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零一四年十月,四名于亚洲世纪有限公司、百逊有限公司、恺升有限公司、CLUB KINGDOM THE CENTRAL GROUP LIMITED、珑壐有限公司、易成管理有限公司、颖逸有限公司、昂威有限公司、欣绿有限公司、恺恩有限公司及洋溢投资有限公司(「该等公司」) 其中一间或多于一间公司出任董事之人士,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他们未有就该等公司召开首次或2011年或2012年之周年大会,违反前身《公司条例》(即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生效前之《公司条例》第32章)第111条。

该四名董事并被检控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在该等公司的周年大会上,将自成立日期起 / 上次损益表结算日期起至不早于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9个月期间结算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提交公司省览,违反前身《公司条例》第122条。

该四名董事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就每项未有召开首次或2011年周年大会之控罪判处罚款4,000元,就每项未有召开2012年周年大会的控罪判处罚款6,000元,就每项未有于首次或2011年周年大会上提交公司帐目的控罪判处罚款10,000元,及就每项未有于2012年周年大会上提交公司帐目的控罪判处罚款12,000元,该四名董事合共被法院判处罚款5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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